民间借贷合法化了 借贷双方必须明白的这些事儿|民间借贷|合法化|P2P
2015/8/17 17:33:45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与24年前的司法解释不同,这次文件首次量化了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并对一向“不能见光”的企业间民间借贷给予有限度放开。与此同时,该规定也首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快报记者 黎华联

  新规 1

  年息超36%部分无效

  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一个合法的上限,最高法院1991年将这条红线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根据新规,今年9月1日起,年利率36%以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将无效。

  《规定》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4%—36%这一部分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总结多年来的经济发展情况,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

  新规 2

  企业间借贷被认可

  杜万华说,对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其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意味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正式被认可。而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不过,企业间民间借贷的开放是有条件的。《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规 3

  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新规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法律责任。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均纳入监管。《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将P2P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据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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