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雷阵雨”助P2P网贷“退烧”|P2P|监管|政策
2015/9/14 17:04:16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P2P网贷平台2358家,全年新增1825家。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2014年共287家出现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行业发展出现乱象。
近来,我国监管机构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相继发布涉及P2P行业的四大监管政策: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此外,上海、广东也相继发布《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与《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草案)》。
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监管,离不开行业自律,更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但监管、约束的力度应当适度,既不能过度,阻碍了行业发展创新之路,也不能放任,导致行业风险增加。中央与地方监管政策的密集出台,有助于约束P2P行业乱象,促使部分企业转型,引导行业回归P2P借贷本质,朝着“信息中介”、去担保化、运营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行业生态“久旱逢甘霖”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令互联网金融行业生态“久旱逢甘霖”。这份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单位为证监会,为整个行业找到归属。这份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性质,意味着他们只能提供信息服务,不能触碰投资者的资金,这将引导行业回归P2P借贷的本质,朝着“信息中介”方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责任,将“信息中介”的性质进一步落到实处,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提供审判规则。但这份规定对担保责任的界定只有“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责任界定尚待进一步细化。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争抢的P2P网贷资金托管业务将受到极大约束或被禁止。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则明确“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以上规定明确了网贷平台资金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的政策导向,避免了用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也使网贷平台的运营更加透明化。此外,上海与广东的《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向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披露多类业务信息,有利于引导平台透明化运营。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网络小额贷款也适用该条例,将会给P2P行业发展带来质的变化。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下发,让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平台发现了新目标——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可将贷款业务剥离,自身成为信息中介平台后,独立发展贷款业务。
美英均设破产后备计划
相较于我国新鲜出炉的行业监管政策,国外的P2P行业监管经验相对丰富,监管体制相对完善,一些监管共识值得借鉴。
——营造积极的监管环境,实施以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相辅相成的监管模式
英国作为P2P网贷发源地,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P2P市场,其行业发展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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