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蔚冈:交通部专车新规扼杀了又一个“淘宝”|专车新规|交通部|简政放权
2015/10/11 1:07:03
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滴滴,要在每个它所运营的城市都依法成立独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然后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这就是交通部门的“简政放权”?
公众和业界关注已久的专车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不过让业界意外的是,这部以专车为主要规范对象的部门规章却是以“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名义出现。什么是网络预约出租车?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这个定义,像滴滴这样的新型业态就被归入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中,而他们就是经营者。
而在此之前,像滴滴这样的专车服务者只是把自己定位为信息供应商——尽管公众或很多消费者认为滴滴是属于专车服务的提供者,但实际上这是误解。滴滴的专车使用条款是这么描述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您提供信息以及获取第三方汽车租赁服务供应商和/或第三方驾驶员服务提供商的途径”,换句话说,所谓的专车服务并不是真的由滴滴自己提供。为此,专车使用条款中还特意澄清:“滴滴打车信息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或驾驶服务,我们所提供的仅是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租车服务是由租车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而驾驶服务是由驾驶服务供应商提供。我们只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信息平台。”
把类似滴滴这样的信息中介平台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这会给业界带来什么样的变化?一个最直接的变化是,原本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普通ICP服务变成了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设定了一系列条件。由此来看,专车服务平台最大的特色是沿袭了传统出租汽车的监管框架。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如果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当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3)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4)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5)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什么会沿用传统的出租汽车监管框架?路径依赖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出租汽车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本地化的逻辑非常简单:只有在本地登记注册的出租汽车公司才能为本地客户服务,如果任由非本地公司在本地服务,那么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就很难进行查处;同时,假如允许外地出租汽车加入本地服务,那么就会出现监管套利。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由于资源禀赋不一,各个地方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获得的条件不同,尤其是在数量管制的前提下,允许A地出租车到B地运营,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的出租汽车都会到数量更为短缺的城市运营,从而导致数量管制失效。
但需要考虑的一个现实是,出租汽车本地化经营,或者说出租汽车监管地方化,这是信息不对称的约束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得不对市场采取的限制手段,而不是出租汽车市场的逻辑起点。相反,只要当下的技术改变了这个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那么出租汽车业完全可以实现去地方化的监管。那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信息不对称发生改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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