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痛点:不在售假而在欺诈|阿里|诉讼
2015/2/7 6:00:19
本报特约记者 傅蔚冈 上海报道
尽管工商总局和阿里巴巴之间的纷争以张茅会见马云(也可能是马云拜见张茅)而在国内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是这件纠纷的域外影响却还在发酵之中。
就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开白皮书后的第三天,也就是美国当地时间1月30日,一个名为Manishkumar Khunt的阿里巴巴股东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针对阿里巴巴的集体诉讼,而律师事务所为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根据公开的起诉书,诉讼理由是阿里及其高管在公司的商业运作、财务预期和持续的监管风险三方面作出了失实和误导陈述,导致投资受损。
正如很多媒体所报道的,和惯常的集体诉讼不同,该律所发起的这次诉讼对象除了公司,还包括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董事局副主席蔡崇信、首席执行官陆兆禧以及首席财务官武卫4人。为什么会把这四位核心的高管作为被告?
被告
按照起诉书中描述,以上这几位自然人根据他们的职务有权接触和控制对股票市场陈述的内容,但是“他们涉嫌在股票发行日前或在发行后不久,提供误导性的公司报告以及媒体披露,他们也有能力和机会阻止发布或者对这些报告进行修正。凭借着在公司的职位,以及接触公司未公布信息资料的权利,这些自然人被告必然知晓某些本应披露的不利事实未向公众披露,也应知晓该公司做出的一些有利陈述实质上是虚假的或者是误导性的。”因此需要对这些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承担在诉讼中提及的责任。
而后被媒体所提及的一个信息是,在2014年9月阿里IPO成功后,两位创始合伙人马云和蔡崇信都卖掉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股份。在诉讼期内,由于没有做出上述披露,阿里股价于11月13日一度高达120美元/股,11月公司还发行了80亿美元债券。上市公司高管是增持还是减持公司股票,这往往会被中小股东视为是否对公司有信心的重要标志,公司高管在减持股票后没有披露信息,因此小股东会认为此举有“误导”。
当然,我们必须指出的是,此次诉讼并不是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诉讼,律师事务所只是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国内绝大多数媒体说是律所告了阿里,这实际上是以讹传讹,律师事务所只是作为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如果没有购买阿里的股份,是无法提起诉讼的,但是它可以根据剧情需要创造一场诉讼。就像在本案中,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首先找到了原告Manishkumar Khunt,这位购买了阿里巴巴股票的股东,然后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当然不是活雷锋,它之所以要替股民出头是因为有着强烈的利益激励——在美国,类似此类的集体诉讼,原告无需事先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但是在诉讼成功之后可以获得胜诉金额或者和解金额的50%以上。也正是如此,律师有激励为小股民出头,而小股民无需支付成本就可获得收益,何乐而不为?
罪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很多媒体声称阿里遭受起诉是因为卖假货,而且很多评论人员都在谈论网络平台对买卖假货的法律责任,并以《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来分析淘宝可能所要承担的责任。尽管这些分析多很有道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次诉讼中,或者说阿里今后可能在美国遭受的诉讼中,因为买卖假货而导致的诉讼会微乎其微。
为什么这么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买卖假货主要是发生在买主、卖家和平台之间。张三在淘宝的某个网点买了一件假货,向淘宝索赔,假如淘宝没有满足其请求,那么张三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赔偿的责任,因为这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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