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开庭未宣判 没谈专车合法性|专车|陈超|合法性
2015/4/16 10:05:29








  原告陈超(左)观看被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昨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开庭,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陈超要求该中心撤销处罚。新华社发

  备受关注的“专车第一案”昨天上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审。今年年初,专车司机陈超载客被以从事非法运营为由处罚2万元,事后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运管中心”)撤销该处罚。

  开庭前,陈超表示,他是兼职的专车运营司机,在经过滴滴公司培训后上路。事发时车上有两名乘客,但由于执法部门的拦截,当时并没有交易。他认为自己不是非法营运,运管中心也无权认定自己的车是黑车。

  昨天的庭审进行2个半小时并未宣判。庭审中,并未涉及“专车是否合法”这一问题。

  焦点1

  客运管理中心有无处罚资格?

  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VS经交通局授权

  昨日上午九点庭审开始,被告一方济南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公路管理科副科长以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陈超对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的处罚主体资格提出质疑。陈超一方提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显示,运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而对非法运营的处罚权应属于交通局,运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答辩称,该单位作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有全市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运管中心得到了济南市交通局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

  陈超的代理律师还对处罚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提出了异议,比如说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多处签字是不一致的。

  被告方认为,由于是多人统一执法,才导致了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的多人签字,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合议庭表示将对双方的质证进行考虑。

  焦点2

  认定非法运营证据是否充分?

  未收费可以是好人好事VS无“双证”拉客

  法庭上播放的当天处罚的视频资料显示,运管中心首先向陈超及乘客进行发问,在发问过程中,有“我们是联合执法,你没带驾驶证怎么开车”等用语,陈超认为这些话语带有逼迫威胁口吻。

  同时视频中也显示,陈超先开始对执法人员表示自己搭载的乘客是同事,并没有使用打车软件招揽搭载乘客。但最终承认自己使用了打车软件,两名乘客系从八一银座利用滴滴打车叫车。在运管中心的三段视频中,没有证明陈超有收取费用的行为。

  陈超代理律师认为,录像中没有陈超收取费用的行为,运管中心一直称陈超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运营的行为,但是使用打车软件而没有收费是不是也属于违法行为呢?陈超是否构成非法营运还有待商榷,没有收费,将其界定为好人好事也可以成立。

  运管中心的代理律师表示,执法录像中,陈超与乘客并不认识,乘客也承认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陈超。在解释与乘客关系时,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陈超也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充分。

  焦点3

  罚款2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无明确证据VS实际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

  陈超代理律师认为,《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69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运营和租赁业务的,处5000到3万罚款。但运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陈超到底从事的是出租车运营还是汽车租赁经营,因此,2万元的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依据。

  而运管中心的代理律师表示,陈超用叫车软件为不认识的乘客提供专车服务,实质上提供的就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明确定义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按照《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陈超使用的车辆不具备合法客运营运资格,运管中心适用法律正确,2万元的处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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