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专车新规暂缓 意见稿存重大缺陷需重制|专车新政|意见稿
2015/10/22 15:04:02
新浪科技讯 10月22日下午消息,针对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专车新规,傅蔚冈、何霞、金勇军、刘莘、于文豪、王静、王军、张效羽、张兴祥、张国华、钟瑞庆、朱巍等十余位知名学者联名发表了“关于暂缓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认为专车新规“存在重大缺陷,不应出台”,并建议“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最新指示重新起草法案”。
关于暂缓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0月10日将交通运输部草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这一精神,无界智库和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于2015年10月18日在北京举行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 研讨会,十余位来自交通规划、信息化部门和法学界的人士参与了研讨会。通过深入讨论,与会者认为,网络预约车的兴起,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框架和监管 方式造成了极大挑战,交通运输部草拟《征求意见稿》,本意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但是,由于其仍然用监管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思维监管网络约租车,使得该《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而这种缺陷将会严重阻碍网络约租车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
有鉴于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精神,结合我们在北京召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所达成的共识和修改建议,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特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如下呼吁和建 议:
一、《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不应出台
与会者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目前不宜出台。如果《征求意见稿》按照目前内容出台成为部门规章,不仅将面临因规章大量条文违反上位 法而不被人民法院适用的尴尬境地,而且,也将因其监管思路的方向性错误,严重遏制新兴互联网交通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除非《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性重大修 改,否则不应出台。
(一)《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思路存在根本性偏差
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不是简单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加网络预约,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国务院关于积极推 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其称为“网络约租车”,而不是“网络预约出租车”,其深刻的含义《征求意见稿》似乎完全没有领会。从《征求意见稿》的内 容看,它所采用的还是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方式。但是,由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和新兴网络约车行业的显著差异,这种监管思路对新兴产业起到的作用是灾难性 的。以下仅列举四点:
第一,对网络约租车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强制性地域分割。基于网络服务的特点,平台必然是全国 性、开放性的,但是《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却规定平台的经营者“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也就是说,要在全国各个县或者 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逐一申请经营许可。我们很难想象,淘宝网或者京东网要在全国每个提供服务的市县都要逐一登记分支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第二,将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要求平台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把 驾驶员当成信息平台的雇员。这种定位很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6 星辰电脑网络技术网 - 计算机服务网络信息中心(CSNIC)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