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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我买网快递员窃取客户信用卡密码|快递员|POS机|信用卡

[日期:2015-06-24] 来源:劳动报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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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郭娜;富心振

  四名男子合谋分工,冒用他人身份应聘快递员,在加装盗码装置的POS机上为客户刷卡付款时,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后套现。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14年9月初,曾经干过盗刷信用卡的安徽人张某,召集了湖南人雷某、江苏人宗某、表弟朱某来到上海,怂恿雷、宗二人去网店从事快递工作,利用上门送快递收款的机会,在加装盗码装置的POS机上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再制作伪卡刷卡,从而盗取客户信用卡内资金。

  经合谋分工后,由张某从他人处购得3台加装盗码装置的POS机、写卡器、空白银行卡等工具;由雷某、宗某分别冒用他人的身份应聘至中粮我买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快递员,在送货上门后,当客户在上述3台POS机上刷卡付款后,信用卡的磁条信息、密码就会存储在该POS机定制的读卡器上,并由张某与朱某将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后刷卡套现。  

  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雷某窃得客户黄某、付某等9人信用卡信息,宗某窃得客户倪某、帅某等14人信用卡信息,并发送至张某控制的手机或存储至电脑。经鉴定上述23条磁道信息中有10条完整。2014年10月23日,张某利用雷某窃取到的客户黄某的信用卡信息制成1张伪卡,交给其表弟朱某刷卡套取现金2.45万元,由张、朱2人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雷某、宗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同时,被告人张某、朱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雷某与宗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上述被告人并处罚金2至4万元。

  据承办此案法官倪建军介绍,本案发生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不法分子轻易能买到作案设备。二是持卡人防范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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