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神州专车发比较广告 被指涉不正当竞争|神州专车|Uber

[日期:2015-06-25] 来源:《财经》杂志  作者: [字体: ]
英文顶级域名注册 海外域名注册 中文域名注册 国别域名注册 姓名域名注册 高速韩国空间 外贸美国空间 精准邮件营销
您身边的网络运维管家! 电话: 13450298258 / 020-33552092 QQ: 9077260 点击立即联系我

  神州专车的海报涉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其言论将专车等同于黑车,列举的问题似是而非,混淆一般专车与黑车的关系,内容存在问题,并且广告的诸多细节直接指向竞争对手uber,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

  《财经》实习记者陈景云

  6月25日,一则重磅消息投向互联网专车市场,这则主题为“Beat U,我怕黑专车”的海报瞬间成为网络热门话题。

  从发布的海报来看,众多名人手持的带有“U”字母的警示牌,并附上自己的“黑专车”的不满以及各种担忧,吴秀波、海清、柳实等众多名人参与其中。其中,一些代言者的口号为“跟陌陌比约炮,跟微信比社交,朋友,你是来开专车的吗”“乌伯,我们不约”等字眼被指在“黑”专车市场的另一个主力玩家——Uber。

  由于Uber的私家车接入模式较为简单,在进入中国后很快有了自己的份额,这使得国内的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分析人士指出,神州专车正是抓住了Uber安全方面的把柄,才出了上述海报。

  但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一位互联网法律专家对《财经》记者表示,“比较广告对Uber涉嫌商业诋毁,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对行业而言,攻击Uber也涉嫌引发大众对其它互联网专车企业的反感。”

  对于名人代言,该人士对《财经》分析称,参与代言者,忽视了广告代言者的责任和法律风险,其中律师、娱乐名人参与商业广告代言更有职业伦理问题。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比较广告应符合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比较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描述,应当准确,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中伤、诽谤其它产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飞律师对《财经》表示:“神州专车的海报涉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其言论将专车等同于黑车,列举的问题似是而非,混淆一般专车与黑车的关系,内容存在问题,并且广告的诸多细节直接指向竞争对手uber,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

  吴飞表示,就比较广告而言,其广告言论没有科学依据,直接对其他同类产品发表混淆视听的负面对比,涉嫌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规定的禁止性比较广告。

  在吴飞看来,现在互联网市场竞争存在较多不够规范之处,有不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违背了一般的商业伦理,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威胁,这种情形已经在此前的多个案件中被法院所申斥,互联网竞争不是丛林法则,期待市场竞争者能够尊重一般的市场道德,自由竞争。

  《财经》杂志特别供稿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snic | 阅读:
相关新闻      

热门评论
推荐链接
域名、域名注册、主机、虚拟主机、邮箱、企业邮局、客服、网站秘书、推广、网站推广、免费试用
域名注册
虚拟主机
企业邮箱

 

Copyright © CSNIC Powered by 

Powered by iwms 6.0